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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个说法

法制晚报——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规范民间金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一笔借款金额在300万以上”、“借款余额在1000万以上”、“相关出借人在30人以上”等情况,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告。 这些具体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宣布民间借贷合法化的。

( 2月18日《现代金报》)

民间借贷合法化,传播着两个信号:一个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我国金融业,对于有资金诉求的公司和个人,存在着爱莫能助的事实和心理负担。 二是利用民间借贷的力量,将资金投向市场,无论是对有资金诉求的公司或个人,还是对平民通过闲散的资金投资获利,还是对各商业银行本身,利必然大于弊。

“民间借贷合法化“棋高一着””

事实上,民间借贷没有给出相应的政策,没有制定更详细的规范,存在民间借贷的现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越来越活跃,越来越规模化。

关于民间借贷,如果没有详细的管理方案,游离于这些银行经营之外的资金将长期处于暗箱操作状态,政府和金融部门无法获得投资量的第一手资料,民间借贷也可能涉及其他犯罪,金融和财政政策工具的运用也受到一定的阻碍。

“民间借贷合法化“棋高一着””

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方法,应该说非常聪明。 这可以在维持和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化自主经营的同时,给商业银行“捉襟见肘”、供给不满的中小企业或个人一条路,使他们的资金诉求得到另一种形式的融通。

事实上,我国法律早就规范了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如果民间借贷利率不到国家基准利率的4倍,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表明我国民间借贷有现成的大方向和整体结构,民间借贷合法化,真正不足的是合法化民间借贷的实施细则和维持民间借贷合法化运转的中介机构。

卞广春

(责任编辑:段丹峰)

标题:“民间借贷合法化“棋高一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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