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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国有控股公司处理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比较有效的方法,培育了注资模式,使“有条件国有股东”能够替代上市公司培育业务

见习记者王宁记者郭玉志○编辑衡道庆

国有股东与控股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有望以新模式得到比较有效的处理。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昨天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国有股东和自有上市公司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不仅确定了处理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比较有效的方法,还确定了培育资供模式,

“两部门出台意见推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处理同业竞争”

据介绍,《指导意见》进一步确定了处理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比较有效的方法。 通过业务范围和边界的划分,为处理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奠定基础,按照“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广一家”的大致情况,综合运用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玩法,最终实现同业竞争存在的业务同一平台

“两部门出台意见推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处理同业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确定了提出培养筹资模式。 也就是说,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在与控股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企业品牌、资源、财务等特点,基于市场化,几乎可以替代上市公司培育业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授权后,可以与国有股东约定业务培育,上市公司对培育业务享有优先受让权。 市场大致情况是,代建制符合上市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但暂时不适合上市公司实施的业务和资产。

“两部门出台意见推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处理同业竞争”

国资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有条件”是指国有股东具备代建制实力,国有股东和控股上市公司战术定位确定,相互战术、产业协同性强,企业治理规范、内控体系健全。 而培养供资模式要在市场上大体上下操作,按市场规律办事,确保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两部门出台意见推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处理同业竞争”

在“培育筹资”模式下,对于如何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指导意见》中规定国有股东要依法与上市公司平等协商,确保培育筹资规范的操作,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意愿,与国有股东开展业务培育。 并要求建立大股东回避机制,为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颁发授权或优先放弃受让方决定的,必须经无关股东审议通过等。

“两部门出台意见推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处理同业竞争”

另外,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国有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配合控股上市公司进行新闻披露和内幕知情登记,防止内幕交易。 对国有股东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提出处理方案,要求积极履行承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切实履行或需要调整的承诺,应当尽早向市场公开解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两部门出台意见推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处理同业竞争”

年以来,国资委、证监会共同主导的上市公司规范运营专业员工群体开展了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专项治理活动,许多国有股东与自有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和不规范关联交易问题,导致大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或者大股东通过向上市公司转让相关资产等方法得到比较有效的处理,其余公司大部分也通过向市场公开承诺等方法提出处理措施和期限,专业管理工作效果显著。

“两部门出台意见推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处理同业竞争”

(上海证券报)

标题:“两部门出台意见推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处理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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