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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任晓

外汇局日前在发布关于个人境外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表示,个人在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可以持有外汇、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境外企业股权激励计划。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参与同一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企业的集中委托,向某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处理外汇登记、开户及资金转借和换汇等相关事项,并由某境外机构统一处理个人行动权,对应的股权或 国内代理机构应当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国内企业或者国内企业依法选定的可以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国内机构。

“外汇局:个体外汇可参与境外企业股权激励”

通知指出,境内代理机构参与个人股权激励计划需要从境内汇出资金的,应提交年度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说明(首次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时,不需要一起申请汇出额)、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等

标题:“外汇局:个体外汇可参与境外企业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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