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28字,读完约2分钟

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汽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初步确定建立市场化导向的、中国保险业实际商业汽车保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通知从三个方面初步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 一是中国保险领域协会收集、统计、分解所有领域的商业汽车保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汽车保险领域的参考净损失率,规定保险企业参考、采用。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独有的数据开发商用车保险费率。 根据纯风险损失率,建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商用车保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二是商用车保险费率波动因素要根据机动车和驾驶员风险状况等的合理设定,确定规范,结合费率水平和风险水平。 三是在保证保险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企业建立商业汽车保险费率,大致不得超过35%。

“保监会确立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定价机制”

通知指出,“治理结构完整,内控制度健全,比较有效落实,数据足够真实,不低于经营商业汽车保险业务的3个完整财政年度。 经审计的最近两个财政年度连续综合价格率不足100%经审计的最近两个财政年度连续还款能力充足率超过150%的30万辆以上汽车商业保险担保数据”等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制定汇率。

“保监会确立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定价机制”

另外,通知确定建立商业汽车保险条款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保险企业必须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状况和准备金提取等现实情况,每年合理判断和验证商业汽车保险费率。 保险企业近两个财政年度的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和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保险企业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证明原因。

“保监会确立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定价机制”

比较前几天商业汽车保险的“高保低赔偿”、“不负责任赔偿”等热点问题进行确定规定。 “通知”决定保险金额的明确方法。 即保险企业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议明确被保险汽车的实际价值,保险企业应当与投保人协商保险金额。 《通知》还规定,第三人损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企业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企业不得以放弃代位请求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丁冰)

标题:“保监会确立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定价机制”

地址:http://www.ygfootball.com/ynjj/218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