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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多名被告未经许可出版发行了《淘气鬼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24本,原告北京信合精英文化迅速发展有限企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日,海淀法院判决被告连带赔偿1100余万元。 据悉,该案是市法院图书侵权案单一案件赔偿额最高的案件。

“获赔1100余万元!《淘气包马小跳》漫画被侵权案判了”

原告信合企业指控,涉案作品由企业根据杨某同名系列故事书《淘气包马小跳》委托他人创作,信合企业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 信合企业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就出版发行涉案作品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安少社相继合法出版涉案作品。 信合企业与安少社、杨某共同签订了《解除协议》,确认出版合同已被解除。 此后,安少社、时代媒体企业未经信合企业许可,经杨某许可继续出版涉案作品,数量巨大,杨某、安少社及时代媒体企业共同侵犯了信合企业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中村图书大厦出售侵权图书,也侵犯了信合企业的著作权。 因此,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信合企业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2740余万元。

“获赔1100余万元!《淘气包马小跳》漫画被侵权案判了”

杨某表示,信合企业由自己出资设立,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是自己的经纪人,自己也是《恶作剧包马小跳》文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杨某还表示,涉案作品因自己出资委托他人创作,自己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与安少社重新签订了出版合同,不存在侵权行为。

“获赔1100余万元!《淘气包马小跳》漫画被侵权案判了”

安少社也认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杨某,安少社依法从杨某取得涉案作品的出版发行权,并未侵犯信合企业的著作权。

时代媒体企业主张,该企业不是涉案作品的出版主体。 据中关村图书大厦介绍,这是图书销售者,拥有合法的进货来源。

四被告均否认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信合企业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是《恶作剧包马小跳》文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但不是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 安少社、时代媒体企业在杨某授权下出版发行涉案作品,杨某、安少社、时代媒体共同侵犯了信合企业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中村图书大厦作为图书销售者提供了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获赔1100余万元!《淘气包马小跳》漫画被侵权案判了”

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安少社、时代媒体企业、杨某连带赔偿信合企业经济损失1100万元及合理支出31万元。

案件判决后,当事双方提出上诉。

法官表示,涉案漫画作品改编自知名儿童文学作品《淘气鬼马小跳》,法院根据证据评估《签名推定》的大致例外情况,确认了原创作品和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不同归属,保护了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赔偿额,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被告的主观恶意、合法出版期间的印刷数量情况,适用妨害举证制度,酌情查明了24部漫画作品的经济损失赔偿额为1100万元。

本案通过对以前流传的图书侵权类案件进行高额赔偿,体现了对知名作品的司法保护力度,也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赔偿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责任编辑:单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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