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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员会、运营、局:

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现将一些事项通知如下。

、收入、财产准入标准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为: 3个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个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0元。

二、租赁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的租赁面积有申请家庭(包括单身人士,下同)现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 廉租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平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 廉租住房租金租赁申请家庭租赁面积小于居住面积12平方米的,按12平方米计算。

“上海市关于调整和完整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全文)”

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等情况,将廉租住房租赁申请家庭最高租赁面积限定为居住面积30平方米。 各区(县)需要设定最高租赁面积的,由区(县)政府向市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实施。

三、租金补贴标准

3人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足15600元(含15600元)或2人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足17160元(含17160元)的家庭,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3人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600元(不含15600元)到24000元(含24000元)之间,或2人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7160元(不含17160元)到26400元(不含17160元)

3人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4000元(不含24000元)到30000元(含30000元)之间,或2人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6400元(不含26400元)到33000元( 33300元)

四、实物捐助的租赁标准

实物租赁家庭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在规定租赁面积的1.5倍以内,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基本按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身租金。 按照基本房租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家庭,基本上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7%负担自费租金的基本房租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家庭,基本上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9%承担自费租金。 市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对实物支付家庭划分不同的收入区间,对同一区间内的家庭按同一收入水平计算自己的租金。

“上海市关于调整和完整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全文)”

实物租赁家庭选择的廉租来源面积超过规定租金面积的1.5倍,超过面积部分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超过面积部分廉租租金的50%承担。 按照基本房租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家庭,按照超过面积部分廉租房60%承担的基本房租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家庭,按面积部分廉租房的70%以上承担。

“上海市关于调整和完整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全文)”

上述标准自去年9月15日起施行。 其他相关标准和事项仍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上海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上海府发〔〕25号)执行。 此前享有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等规定重新批准前,维持原有的租金标准和实物租金。

“上海市关于调整和完整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八月廿五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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