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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社北京12月28日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进一步规范交易所注册程序的设立,切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防范各类交易场所清理引发金融风险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采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外,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必须征求联席会议的意见。 未被批准在客户名称中采用“交易所”文字的客户,应当限期整理规范。 整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开展标准化产品和合同交易的新交易场所。

“工商总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未按照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者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采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一律不进行工商登记。 另外,对辖区内注册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调查,掌握底数,对未批准名称采用“交易所”文字的交易场所,应在2012年2月底前进行整理规范。 清理整顿期间,各级工商部门不得对新设立的标准化产品或者开展合同交易的交易场所进行工商登记。

“工商总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工商总局还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在2011年度公司年检中严格审查采用各类“交易所”名称的交易场所。 对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交易场所,不进行年检,责令限期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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