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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快速发展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的健康,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决定进一步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 现就几个事项通知如下:一、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首先根据其进口垃圾解决量折算为上网电量结算,生活垃圾每吨上网电量暂定为22 剩下的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煤炭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 二、完全垃圾焚烧发电费用分配制度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剂机组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二级分配。 其中,当地省级电网每千瓦承担0.1元,电网公司由此增加的购电价格将根据销售电价进行疏导。 其余部分纳入了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的追加处理。 三、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监督管理(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垃圾发电项目批准文件、垃圾解决合同、以及当地有关部门支付垃圾解决费的银行转账账单等,定期核实垃圾解决量。 电网公司根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支付电费。 (2)按垃圾解决量换算的互联网电量不足实际互联网电量的50%的,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的换算互联网电量高于实际互联网电量的50%,为实际互联网电量的50%; 以换算后的互联网电量为垃圾发电互联网电量的换算互联网电量高于实际的互联网电量时,以实际的互联网电量为垃圾发电互联网电量。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督管理,做好垃圾解决量、上网电价补贴统计核查工作,确保上网电价政策的落实 各发电公司和电网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价格、补助金额和垃圾解决量等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对虚报垃圾解决量、不实际确定垃圾解决量和上网电量等行为,认真查处,取消相关垃圾焚烧发电公司的电价补贴,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电网公司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规定,承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接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责任。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每年4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标题:“发改委完整垃圾焚烧发电价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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