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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强制人民法院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的若干问题 这共计11条的司法解释将于每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征收补偿的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根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等7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允许执行。 不允许执行的裁定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强制执行的方法,司法解释确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通常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受理程序和异议解决方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者裁定不受理,申请机关对不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确定必须在人民法院起草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在审查期间,必要时可以传唤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进行现场调查。 据青岛新闻网社报道

标题:“最高法:房屋征收补偿不公平不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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