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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昨天发布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正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要求药品批发和零售公司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草案规定,发现质量有疑问的药品,批发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的措施,由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并监督解决。 销售药品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批发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停止销售或者回收,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药品零售公司应当立即撤出有质量疑问的药品,由质量经理解决并保存相关记录。

“卫生部:药品销售公司拟建召回记录”

(京华时报)

标题:“卫生部:药品销售公司拟建召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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