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45字,读完约1分钟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解决问题的公告》,确定了公司上一年度发生的代扣代缴支出税务解决等问题。

税务总局公告称,公司发现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必须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不扣除的支出,公司经特别申报和证明后,准予计算扣除至本项目发生年度。 但是,补充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税务总局强调,根据权责发生制,不得粗略变更税收抵免的所属年度,应当追加到该项目的发生年度的计算抵免中。

关于补缴期为什么定为5年,税务总局表示,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原因,不缴纳或者不缴纳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补缴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将追缴期延长至五年。 这是因为权利和义务对等,可以明确追加征收确认期为5年。 (据青岛新闻网社电)

标题:“国税总局:公司税前应扣未扣支出准予追补”

地址:http://www.ygfootball.com/ynjj/180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