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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支付了最初的购房款,但被告不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的转移手续。 遗憾的是,原告罗某标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被告刘某权返还原告罗某标的购房款2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2万元。

“业主老赖卖房不过户 买家获赔12万”

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中山市小榄镇长龙巷的不动产转让给原告,该不动产总价款60万元,原告先支付20万元给被告,剩余款项在被告6个月内将不动产交给原告名下,再交付原告。 被告未与原告办理不动产手续的,或者6个月内支付的原告在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证明,超过了合同约定的6个月内办理不动产证明的期限,被告违约。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年1月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和利息3.2万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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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姓权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法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未按约定支付首付款后,至今仍未能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向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20万元,违约金110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被告违约支付利息的利率,原告要求被告从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没有事实根据,而且被告支付违约金的金额已经远远高于实际损失,原告要求支付利息3.2万元 被告未出庭应诉,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诉判决,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幸琦通讯员李世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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