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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中国居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公司所得税解决问题进行确定。

公告指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公平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明确计算为当年上市公司的工资支出,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告称,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需要一定服务年限或者符合规定业绩条件者的可行权的,上市公司待命期内计算会计确认的相关价格费用,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该股实际执行权时的公平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执行权支付价的差额及数量,明确计算为当年上市公司的工资支出,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居民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所得税问题确定”

公告称,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已在实际行权日的该股收盘价中明确。 该公告自每年7月1日起施行。

(据青岛新闻网社电)

标题:“居民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所得税问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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