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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让县屏山镇大栗园村民小组组长角志忠承包修路,村民举报他侵占村集体10万元公款。 禄劝县法院一审判决方志忠有罪,被退回昆明市中院重审。 24日,该案开庭再审,案件未在法庭判决。

村民报警

村长侵吞、挪用公款

年12月,庐接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屏山镇大栗园村民组7名村民实名举报函,并递交举报函,首要反映了该村任职14年来村组长角志忠“贪污、挪用公款、会计混乱”等相关问题和9个事实。 例如,2005年矿山扩建道路,经党组会议和村民大会决定,无论谁承担这项工程,都要向村上提交10万元的管理费,但方组长承包工程后没有兑现。

“禄劝一村小组长承包修路被告侵占集体收益14.3万元”

接到报警后不久,当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于年3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角志忠被刑事拘留。 两个月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禄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年6月,当地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表示,2005年6月10日,该村集团与昆明某水泥企业签订了扩建矿山公路的工程。 这条公路占用了村子的部分土地,角志忠三次向水泥企业收取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共计17万元,其中3.2万元被角志忠非法侵占。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这一年2月,角志忠以误工费的名义将7200元分给三名村民平账,剩下的钱以虚假方式分给自己的四个亲兄弟平账。

“禄劝一村小组长承包修路被告侵占集体收益14.3万元”

一审判决

角志忠构成职务侵占罪

年7月6日,禄劝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检察机关于2005年6月10日出示《协议书》,表明是方组长代表村民集团与昆明这家水泥企业签订的道路扩建合同。 所有收入归集体,不得私自放入自己口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昆明这家水泥企业在扩建矿山公路时,占用了该村的部分土地。 经过协商,该村民小组组长角志忠、该村会计、出纳3人代表村集团与这家水泥企业进行了协商。 角利用职务之便以村集团全体3.2万余元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判处角志忠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禄劝一村小组长承包修路被告侵占集体收益14.3万元”

随后,被告角志忠向昆明市中院上诉。 他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涉案款项是村集团的资产,不利用职务侵占村集团的资产,要求二审法院无罪。 年12月,在昆明市中院审理后,原判认定角志忠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撤销禄劝县法院一审判决,送回该院重新审判。

“禄劝一村小组长承包修路被告侵占集体收益14.3万元”

重新审查焦点

承包道路工程的收益应该归谁

24日下午,庐提请县法院开庭复审两次时,检察机关又提交起诉书,除首次申诉金额外,此次申诉金额增加11万余元。 针对该款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对该扩路工程支付的总额51万多元的款项,以及某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后,角志忠非法占有了全村11万多元的利润。

“禄劝一村小组长承包修路被告侵占集体收益14.3万元”

在两次开庭复审中,争论的首要焦点是这个扩散工程是村集团长角志忠个人承包,还是以村集团名义集体承包。 利益是属于集团长的个体还是集体?

公诉人拿出《协议书》,证明协议书上有该村集团的盖章,该工程是村集团承包工程的,利润应当归集体所有。 角忠反驳说,工程是承包给他的个体的,修路的钱完全是他的个体垫付的,没有一分钱花在村上身上。 工程费也是私下付给他的。 对于村民提出的“谁承包这项工程,给村上10万元”的指控,角志忠说:“根本没有那种事。”

“禄劝一村小组长承包修路被告侵占集体收益14.3万元”

村民通报的“对党组会议和村民大会的决定,无论谁承担这项工程都必须向村上提交10万元管理费”的会议决定到底有没有? 检察院表示没有出示。 案件没有在法庭上宣布判决。 (记者庞继光)

标题:“禄劝一村小组长承包修路被告侵占集体收益1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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