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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的孙淑文一生中首次提起诉讼,但年长3岁的姐姐夏琼(化名)被指控。 夏琼是孙淑文的继母夏桂英再婚前出生的,和孙淑文的关系本来就很好。 夏桂英去世后,夏琼拿出母亲十年前轻轻立下的遗嘱,这份遗嘱把位于北门街的房子留给了夏琼一人。 孙淑文不能接受,认为这个遗嘱剥夺了自己和弟弟的继承权。 她将遗嘱公证处和大姐告上法庭,一审败诉,上诉昆明市中院,此案二审将于近期开庭。

“六旬老太告大姐争房产”

原告

家是父亲留下的继母和前世的姐姐再婚没有继承权

“没想到老骨头了,会和亲人打官司”孙淑文不明白自己和弟弟在家也有继承权,认为家里不应该只有继母让前世姐姐再婚继承。 她只是想打官司要回自己的财产,为什么在一审中败诉?

1958年,孙淑文只有4岁,弟弟才1岁多,夏桂英再婚孙家大门,生母早逝的孙淑文姐弟有继母。 “我们姐弟俩从小就和继母关系好,一家人和睦相处。 ’孙淑文说,继母再婚后,一直没有生孩子,但她再婚前有三个孩子。 夏琼是长女,很少和孙淑文一家交往,但并不是一直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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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父亲去世,孙淑文姐弟和继母夏桂英三人住在父亲单位的老房子里。 2001年,全家搬到父亲公司的“房改房”换的新房,房产证上有继母夏桂英的名字。 后来,孙淑文结婚后,弟弟也搬到了单位的家里,他们的姐弟没有和继母一起住。 “之后,继母和前世的长女夏琼再婚,带着家人和继母一起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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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的生活可以平淡地度过,但在遗嘱中陷入了纷争。 年,年迈的继母离开了人世。 忙于后事的孙淑文姐弟突然被肖琼叫住,说要开“家庭会议”。

在姐姐和弟弟面前,夏琼拿出2002年成立的遗嘱,签下了夏桂英的亲笔签名。 孙淑文很惊讶,所以前她不知道这个遗嘱存在。 更不能让她和弟弟接受的是,继母在遗嘱中说,她把名下的房子留给长女夏琼一人,其他人不得干涉。

看到这份遗嘱,孙淑文和弟弟难以置信,多次和姐姐夏琼商量也没有结果。 从此,几十年的姐妹情谊走到了尽头。 本来为了夺回自己的财产,孙淑文于去年3月将公证处和姐姐夏琼告上了法庭,但一审败诉。 不服判决的她又向昆明市中院上诉,二审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六旬老太告大姐争房产”

遗嘱手续合法老人的签名也是真实的

公证处

遗嘱手续合法老人的签名也是真实的

在一审法院,面对以前一直关系很好的姐姐夏琼,孙淑文说出了埋藏在心中的疑问。 她认为继母在遗嘱时年过八十,是文盲,这份遗嘱是夏琼写的,不是继母夏桂英的真正意愿。 而且,这所房子也不是夏桂英的个人财产。

孙淑文表示,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没有调查事实,对继母的遗嘱进行了公证,但希望法院判决公证处对继母遗嘱进行的公证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孙淑文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是因为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现在不动产证明书上掉了夏琼的名字,房子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她的财产。 面对妹妹孙淑文的疑问,她说遗嘱是母亲自己写的,而且立遗嘱时母亲还没有和自己住在一起。 她说,不要过分辩解说:“无论说什么该在法庭上说,总之有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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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对外事业快速发展部张部长表示,办理遗嘱公证时,相关人员无需在场,遗嘱人和公证处双方在场即可。 立遗嘱前,公证处询问立遗嘱的动机,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结婚情况说明书、需要公证的财产说明书等身份证件,并制作录音和视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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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部长表示,给夏桂英做遗嘱公证时,公证处已经按照相关合法手续办理,手续完整,夏桂英签字也属实。

律师

遗嘱人有权利

处置个人财产

“遗嘱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所有财产。 ”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盛表示,如果遗产与他人共享,就不能只凭自己的意愿解决。

王律师说,个人的所有财产在立遗嘱后被处分,法院承认遗嘱的合法性,除非立遗嘱的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不会取消。 孙淑文建议去医院查看夏桂英有无病历资料,了解她当时的身体和精神状况,以及本人是否亲自立下遗嘱,亲自出席公证。

“六旬老太告大姐争房产”

根据遗嘱继承关系,父母、子女、配偶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孙淑文认为遗嘱不妥当,因为他和弟弟认为父亲和继母留下的房子有继承权。 王律师说,如果夏桂英没有立遗嘱,即使她死后房产证上只有夏桂英的名字,孙淑文也有和弟弟一样的继承权。

“六旬老太告大姐争房产”

王律师建议孙淑文姐弟去父亲生前的单位,看看房子是夏桂英的个人财产还是与父亲共有的。

王律师说,如果遇到遗产纠纷,当事人最好事先咨询专业律师,从法律上予以关闭。 如果草率行事,会影响相关证据的收集,也不利于自己维权。 (记者吴胜琴实习生吕媛·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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