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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院方未按规范接受完整的相关辅助检查,记录期违反医疗

审判现场

生过一个女人,会泽的汪在妻子面临第三个孩子时,选择了昆明圣民医院。 但悲剧发生了,妻子在生产中死于羊水栓塞引起的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昆明市中院二审判分庭责令该医院赔偿汪、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

妻子生第三个孩子时发生了事故

汪先生的老家在会泽,30多岁的他,已经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了。 的长子10岁,次女7岁,这时,妻子又怀孕过。

胎儿马上就要生产了。 汪夫妇选择在离家近的昆明圣民医院分娩。 他们将于年5月13日入住昆明圣民医院待产。

住院期间,医院曾用某种缩宫素进行催产,有一次宫口裂开,胎膜破裂后,出现某种痛苦尖叫后,脸色青紫、呼吸困难、心跳停止等症状。 昆明圣民医院经过一系列救治后,立即联系120要求转院。

某某于5月14日下午转入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救治,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认定曾有一系羊水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一审法院作出了43万元[/s2/]的判决。

事件发生后,汪先生为了得到院方的赔偿,向律师和院方提起了诉讼。 汪曾说,他的父母都老了,有必要照顾他们。 为此,他们5人共同起诉院方,要求各损失60余万元。

此案开庭,一审法院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向昆明圣民医院鉴定曾经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羊水栓塞是分娩期严重的并发症,发病率为4-6/10万。 足月妊娠发生时,产妇死亡率达80%以上。 关于该医疗,鉴定机构认定昆明圣民医院有过错。

“昆明一产妇在医院因故致死 法院判医院赔43万”

五华区法院一审后,综合考虑了自身的身体状况和院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大小,明确了被告昆明圣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由于老汪和孩子长期居住在昆明,五华区法院一审按城市相关标准计算损失赔偿,确认本案损害共计58.7332万元,昆明圣民医院按责任比例70%赔偿411132.4元。 另外,一审法院决定支持精神损害的抚恤金为2万元。

“昆明一产妇在医院因故致死 法院判医院赔43万”

一审判决后,昆明圣民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中,圣民医院对汪、家属和曾某的亲属关系及本案赔偿标准提出异议。

根据昆明市中院二审本案,鉴定机构认定某住院后,院方未按照相应的孕产期保健事业规范接受完整的相关辅助检查,院方对缩宫素的采用方法医嘱和静滴缩宫素期间的胎儿注意记录违反了医疗大体上的上等问题。 昆明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圣民医院承担70%的过失是正确的。 结合曾于2003年与丈夫在昆明就职、居住的事实,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昆明一产妇在医院因故致死 法院判医院赔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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