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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意外死亡,家属可以得到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吗? 黄先生死于情妇酒后驾驶事故,未得到保险企业的赔偿,将保险企业告上了法庭。 昆明市中院二审本案后,认定保险企业拒绝赔偿有根据,驳回了黄先生的起诉。

“昆明男子醉驾身亡 妻子索赔保险被拒”

事件中的两辆摩托车相撞,导致司机死亡

年6月23日晚,富民杨超越喝酒开摩托车,与同一辆摩托车的张某相撞。 杨先生伤势严重,当晚被送往医院救治。

事发后,经当地警察部门调查,杨超越当晚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毫克/ 100毫升,是另一次肇事无证驾驶,交警部门认定杨超越和张超越承担了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件发生后不到两个月,杨先生因抢救无效。 我想那位恋人黄在解决善后问题时,2009年9月买过保险。 除了自己是主要的被保险人之外,保险单上的另一位被保险人是丈夫杨先生。 黄先生据此认为,她付了全额保险费,因此丈夫不幸死亡后,可以得到保险企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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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年10月下旬,保险企业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了黄先生的申请。 理由是被保险人杨先生酒后驾驶。 另外,保险企业明确表示,杨先生的合同终止,黄先生是唯一可以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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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保险企业赔偿6.8万元

黄先生不承认保险企业拒绝赔偿的理由,没有向保险企业退保。 她向法庭起诉保险企业,要求法院向保险企业支付保险赔偿金6.8万元。

此案开庭,杨先生因酒后驾驶意外死亡能否得到赔偿,成为了双方争论的大问题。 保险企业主张,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杨先生因酒后驾驶发生事故,保险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黄先生方面认为,被保险人杨先生虽然酒后驾驶,但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杨先生直接开车撞到无证驾驶的张先生,造成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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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比较有效

富民县法院一审本案认为,黄先生提供的保险合同阅读指南表明必须特别观察合同免责条款,同时在免除责任部分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没有较为有效的机动车复印件。 富民县法院一审认为保险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履行了出示义务,因此这部分免责条款比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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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抵制依法刑事强制措施,导致残疾和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支付了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国刑法中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条款。 一审法院认为,黄先生获得保险赔偿的前提是,保险人杨先生构成酒后驾驶,但未至酒后驾驶,也就是说,杨先生只应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但在生效判决书中认定,事发时杨先生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57mg/100ml,大于酒后驾驶的标准。 一审法院至此支持了保险企业的主张,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昆明男子醉驾身亡 妻子索赔保险被拒”

黄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院上诉。 昆明市中院二审案件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认为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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