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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广州军区某预备役炮兵旅上士李接到个体经销商潘某的道歉,军人拍照做广告的风波平息。

几天前,小李上街休息购买了日常生活用品。 经过驻地劳动保险用品的私人商店时,突然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做成招牌放在橱窗里。 照片下面是“军需产品,优秀的质量! ”上面印着广告语。 李先生告诉店主潘某这是自己的照片后,再三追问照片的来源。 潘先生声称照片是从朋友的电脑下载的。 李先生分析了照片的背景,认定这张照片是自己和团队家属一起参观驻地景点时被偷拍的。

“广州军区战士旅游遭偷拍照片被做成广告牌”

李先生认为,照片可能不是潘某拍的,但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穿着的军服照片作为广告宣传,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因此,李先生要求潘先生把印有自己照片的招牌挂起来,但意外被潘先生拒绝了。 为了不激化矛盾,李先生不是当场和潘某争斗,而是把这件事报告给部队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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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形象可以用于广告吗?该旅政治部知道此事后,立即派遣法律骨干和李先生到这家店,向潘某详细说明公民肖像权保护和军人形象不能学习广告推广的法律知识,说明其行为违法, 通过宣传法律,让潘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立刻销毁了那个招牌,让朋友从电脑上删除了李先生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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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采用公民肖像。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18条军人不得摊牌、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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