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37字,读完约4分钟

记者:记者富子梅解读者: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

工商总局表示,《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退市和报废管理办法的(意见征集稿)》(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12日至29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方法:规范退市和报废,确定地方各级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流通环节的食品退市和报废。

“工商总局:5类食品须退市销毁 记录至少留存3年”

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退市报废责任

方法指出食品不包括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食品经营者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退市和报废的责任和义务。

退市是指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停止经营、停止封存、返还食品生产者等行为。 废弃是指经营者对上述食品采取高温焚烧、深埋、畜禽粪便、秸秆混合沉积物有机肥等科学合理的方法加以解决的行为。

“工商总局:5类食品须退市销毁 记录至少留存3年”

五类食品应当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报废、返还食品生产者等措施退出市场: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危害人体健康、死亡的食品。 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含有特定人群可能危害健康的成分,未在食品标签和证书上标示或标识不完整,超过不确定食品保质期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工商总局:5类食品须退市销毁 记录至少留存3年”

方法:指出对因标签、标识或证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采取纠正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生产者必须向客户明示采取的纠正措施。

由工商所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监督

方法: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对接近保质期的食品作出醒目提示。 违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者对告知、通报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保管档案,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客户,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向经营者报告有关情况。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仔细审查登记,及时销毁,并如实向本辖区经营者所报告。 辖区经营者应当有两个以上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如实记录销毁情况。

食品经营者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时,应当一并销毁外包装,并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法、承销人、审计人等的复印件。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一起保存可追踪的影像资料等。 相关销毁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违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总局:5类食品须退市销毁 记录至少留存3年”

发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举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经营者报告有关情况。

退市食品的换购、再销售将受到重罚

方法: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必须退市,不退市的,辖区工商部门应当责令退市。 食品经营者发现必须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销毁的,辖区工商部门应当依法解决。

“工商总局:5类食品须退市销毁 记录至少留存3年”

地方各级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跟踪食品来源和流向,并将调查的食品安全新闻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工商部门对所调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必须依法销毁。 根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规模和现实情况,根据附近当地的大体情况,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做法,采取高温焚烧、深埋或与畜禽粪便、秸秆混合堆泽有机肥等科学合理的做法进行销毁。 工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销毁食品的种类、来源、数量、时间、销毁方法等,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工商总局:5类食品须退市销毁 记录至少留存3年”

方法:强调工商部门通知退市后,对名义上退市实际上重新继续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高蕾)

标题:“工商总局:5类食品须退市销毁 记录至少留存3年”

地址:http://www.ygfootball.com/ynjj/25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