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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全部或者与他人共有属于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者为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法律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特别约定的,在保险单上注明: (一)不是金银、珠宝、钻石、珠宝、古钱、古董、旧书、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产。 (二)堰、水闸、铁路、公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山、矿山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土地、矿藏、矿山、矿井、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收割或收割后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权证、有价证券、文件、账簿、图表、计算机资料、计算机资料; 保险责任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2)雷击(3)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掉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予以赔偿。 (一)被保险人享有财产全部权利的个人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呼吸,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防止灾害蔓延,合理需要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需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免除责任第七条因下列原因成为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造成的(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雪灾、冰雹灾害、泥石流、泥石流、泥石流、滑坡、水暖管破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保险标的自身缺陷、保管不当引起的损坏、保险标的变质、霉菌腐烂、潮湿、虫蛀、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自爆; 第9条其他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账面价值或者原值增值数明确,也可以按照当时的重置价值或者其他方法明确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危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库存)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明确,或者由被保险人自行明确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投保时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评估,或者通过重置价值明确。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在投保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所有损失保险金额在保险价值以上的,其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限度。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保险金额在保险价值以上的,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 (三)有多份本保险单所列财产的,分项应当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解决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合理救济费用的赔偿金额与保险标的损失分开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损害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的,其费用也按财产损失赔偿金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剩余部分,协议定价归被保险人,赔偿金中定价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说明、事故报告、急救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说明,各文件、说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文件后,应当及时审定和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要恢复保险金额的,应当补缴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注。 保险当事人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本保险单担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只负责按比例分配损失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收到安全主管部门或者保险人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的危险性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认真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比较有效期内,发生被保险人姓名变更、保险标的占有性质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更、保险标的危险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评分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治,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现场,及时通知保险人,协助调查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在解约通知书后十五天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有关本保险的约定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信息来源于合作媒体和机构,是作者的个人观点,只是投资者的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行承担

标题:“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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