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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昨日裁定《芬妮的微笑》诉讼管辖权

电影《芬妮的微笑》出品人、辽宁金通实业集团有限企业把该片男主角王志文告到了北京法院的消息,前一段时间曾在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这场名人官司还未开庭又造出一个悬念———被告王志文提出:他在北京没有固定住所,上海既是演出合同履行地也是其经常居住地,案子应该移送上海法院审理。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芬妮的微笑》管辖异议作出裁定:王志文的官司将由北京市一中院审理。

“法院:王志文《芬妮的微笑》官司就在北京审(附图)”

今年6月13日,辽宁金通实业集团有限企业以王志文未充分履行片约及在《芬妮的微笑》首映式上发表诋毁该片的言论为由,将王志文诉至法院,要求王志文赔偿违约金25万元并赔礼道歉。金通集团起诉后王志文对案件审理提出管辖权异议。他认为,电影《芬妮的微笑》实际拍摄是在安徽、上海、奥地利,虽然影片的后期制作、配音、剪辑等技术辅助从业临时租用了北京的场所,但与他履行合同的行为无关。所以该案应在既是合同履行地又是王志文经常居住地的上海审理。而辽宁金通企业则认为,《芬妮的微笑》完成的三个阶段:筹备、拍摄、后期制作均在北京完成,所以北京是合同履行地,案件应在北京审理。

“法院:王志文《芬妮的微笑》官司就在北京审(附图)”

市一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请求和法律规定,最终裁定王志文的官司移送市一中院审理。

王志文“微笑”报酬60万元

2001年6月辽宁金通集团联合北京紫禁城影业企业合资拍摄电影《芬妮的微笑》。同年8月该片摄制组与王志文签署演出合同,由王志文扮演该片男主角马云龙,片酬60万元。合同要求王志文“必需遵守剧组的一切规章制度,与剧组保持一致”。还要求他配合制片方的推广活动。今年6月,《芬》剧投资商向法院起诉,称王志文在今年2月20日该片首映式上,在没有看完所有影片之前就向记者数落剧本不好和对影片的不满,王志文还以出国等理由,拒绝参加该片的全国首映式,致使该影片投资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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