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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国务院官网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今天起施行。 其中有三部行政法规与保险业有关。

《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编制变更为“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企业不得与其关联方进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并对外资保险企业与其关联方开展再保险分割或者分割业务实行限制

“国务院撰改保险法规 对三类保险简政放权”

《决定》删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经保监会批准”,第三款“未经保监会批准”的写入内容改为“保险企业除外”。 删除第10条的“备”和“资格”第36条中“未经保监会批准”的制作改为“保险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体”。 删去第三十七条。 据此,保险机构今后未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国务院撰改保险法规 对三类保险简政放权”

《决定》还删除《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将第二款“未经依法批准”的编制改为“保险机构除外”。 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编制开始,“保险机构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修改,停止接受新业务。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 删除第27条、第28条第1款的“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事业的资格”。 今后,保险机构可以未经国务院、保监会批准从事农业保险业务。

“国务院撰改保险法规 对三类保险简政放权”

标题:“国务院撰改保险法规 对三类保险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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