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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购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体,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购房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第三条本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

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

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价钱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采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相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发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房屋贬值或丧失采用价值;

(四)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发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六条保险金额

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法,由被保险人自行明确,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一)价钱价

(二)购置价

(三)市价

(四)判断价

(五)借款额

(六)其他方法

第七条赔偿解决

(一)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不重复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个体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全部,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四)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企业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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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还贷保证保险

第八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以及被保险人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而丧失所有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体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还贷保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所有或部分还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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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料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

本保险所称“伤残”,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由保险人认同的伤残鉴定部门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评定的七级(含)以上程度的伤残。

第九条责任免除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所有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的疾病;

2、被保险人的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吸食或注射毒品、殴斗等违法犯罪行为;

3、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滑雪、试驾交通工具、赛车、赛马、登山、攀岩、潜水、蹦极、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驾驶时无相应的驾驶资格,或者驾驶无比较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二)被保险人对个体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利息、罚息,及出险前被保险人未按照个体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而拖欠的借款金额,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项下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以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累计的赔偿限额以第一次发生还贷保证保险事故时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

第十一条赔偿解决

(一)涉及与本保险财产相关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多于一人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债务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保险比较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本条款第八条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事故时,保险人以该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死亡及伤残程度

10%

第三部分共同条款

以下共同条款的全部文案并且适用于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二部分还贷保证保险。

第十二条责任免除

(一)在本保险项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引发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6、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7、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体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第十四条保险费

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二)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并且一次不重复交清所有保险费。保险费交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保险财产地址变动,保险财产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策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一些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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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为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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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同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明确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生财产损失保险或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意外伤害事故的说明、死亡说明或保险人认同的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贷款本金余额说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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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财产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证明与受损保险财产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证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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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赔偿解决

(一)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并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发生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保险人一次不重复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发生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由保险人将赔款直接支付给贷款银行。

(三)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保险及还贷保证保险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房屋权益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后,不论赔款金额大小,房屋全部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对该房屋的权益不受赔付与否影响。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财产遭受所有损失或保险人一次不重复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不重复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财产损失保险部分自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一级伤残,保险人按出险当时贷款本金余额100%比例给予赔偿后;或者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达到第一次发生还贷保证保险事故时的贷款本金余额后,本合同还贷保证保险部分自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体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还贷保证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终止,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继续比较有效。

(四)根据本条第(三)款终止还贷保证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或被保险人要求提前终止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时,保险人按照还贷保证保险短期费率系数或财产损失保险短期费率系数,计算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还贷保证保险部分的保险费或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保险费,并将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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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其他一些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处理方法由双方从下列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文案均使用书面形式。

扩展责任条款

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体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2005版)》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

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体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2005版)》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给予借款人一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体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2005版)》的有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不重复给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体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2005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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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个体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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