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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黄海)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17日审议《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草案拟改稿)》,立法拟安排6类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就业援助。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草案拟改稿)》规定,本规定所称就业困难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业状态、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具体范围为: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妇女40岁以上、男子50岁以上(四)被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经转移就业登记后,将纳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北京市拟将六类人员列为就业困难人员加强援助”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草案拟修稿)》对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援助工作作出了确定规定,提出了一项具体政策:用人单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公司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折扣、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和 就业困难者自主创业、择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减免,享受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经营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 就业困难者灵活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助金的北京市失业保险基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就业援助事业。

“北京市拟将六类人员列为就业困难人员加强援助”

标题:“北京市拟将六类人员列为就业困难人员加强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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