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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王希、程群)记者12日从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外商投资性企业考核和外汇管理,推动外商投资性企业在中国更快发展的更完整通知》。

通知指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性企业考核统计新闻的考核管理 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企业,必须在《外商投资公司基础新闻表》中标示“投资性企业”,并输入商务部外商投资公司批准管理系统。 其他各类型的公司不能命名为“投资性企业”或“投资控股”等类似名称。 上述复印件作为外商投资公司联合年检的要点检查一些事项。

“两部委联合促外商投资性企业在华投资便利化”

通知指出,外商投资性企业可以将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直接用于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将其合法所得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

“两部委联合促外商投资性企业在华投资便利化”

通知指出,外商投资性企业申请境内投资审批手续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包括:书面申请、外商投资公司外汇登记ic卡、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性企业境内投资的审批文件、人民币资金来源说明资料以及近期的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查报告)。

“两部委联合促外商投资性企业在华投资便利化”

根据商务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企业的规定》第2条,投资性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独资或以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企业。 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

标题:“两部委联合促外商投资性企业在华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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