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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在建议中提出,完善我国的债市立法制度。 左红指出,完善我国债市相关立法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我国债市法制现状迫切需要完全债市相关立法。 根据建议,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债市没有建立统一确定的多层次法律体系,有关法律规定分散在《企业法》、《证券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松散的法律体系对我国债市有统一准入条件、新

“左红:债市迫切需要树立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

二是我国债市监管模式迫切需要完善的债市执法机制。 左指出,目前我国债市实行多头监管,债券发行审批和市场交易监管涉及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和银监会5个部委。 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现状一方面,我国各类债券在审批流程、发行标准、新闻披露等方面存在广泛差异,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另一方面,由于监管标准和交易规则不统一,二级市场容易出现监管死角,阻碍了债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左红:债市迫切需要树立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

三、我国债市投资者结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目前有必要建立合格机构的投资者制度。 指出发达国家成熟债市投资者基本以机构为主,中国交易所债市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但准入门槛太低。 大部分公共投资者可以进入交易所债市,但个人投资者不具备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识别能力,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很容易转化为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另外,从机构投资者结构来看,左红指出商业银行是最主要的投资主体,债券持有量约占全部市场的70%,保险企业、证券企业、基金企业等机构持有量明显偏低。

“左红:债市迫切需要树立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

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需要加强债市制度保障。 据统计,国内企业类信用债券只占所有债券库存的21.68%,市场供给规模仍然很小,不能充分满足公司的融资诉求,特别是高收益债务规模更小,不能充分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诉求。

“左红:债市迫切需要树立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

对此,左红提出4点建议:一是梳理、整合、统一、确定现行债券法律规定,制定债券两大市场间互通机制的有关细则,补充完整的交易所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增加银行间债市的上位法支撑。 二是参照国际市场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建议财政部批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企业债务等非公债的发行由国务院整合,协调由同一监管机构负责,交易监管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统一监管。 三是关于投资者结构,借鉴成熟债市快速发展的经验,在中国债市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鼓励社会保险基金、公司年金、高质量保险企业、证券企业和基金企业进入市场。 四是提高个人投资者进入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标准,鼓励个人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型基金等间接途径参与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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