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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确定国内银行涉外收支证明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行时间:-03-16句号:汇总发行[]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国资本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支证明及相关情况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境内银行涉外收支相关证明备案的具体要求确定如下:

一、证书备案工作大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内银行涉外收支相关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汇〔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国内银行涉外收支相关证书打印工作的通知》(汇〔2004〕65号)的相关规定

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应当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涉外收支相关证明,其分行无需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行、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涉外收支相关证明备案业务。

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和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内的牵头行为法人)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涉外收支相关证件的归档,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无需再收集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局确定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备案问题”

四、各分局要求所辖境内银行在年3月31日前完成新凭证备案工作,并于年4月10日前汇总辖区内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件),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电子邮件地址: stat @ bop.ssap 从年5月开始,各分局必须在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国内银行总行证书备案情况填写《国内银行总行证书备案情况表》,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情况不提交)。 。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门户网上公布银行总行证书备案情况,由各分公司、外汇管理部查询。

“外汇局确定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备案问题”

五、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立即转发管辖内的中心分局、分局和银行。 以前如与本通知书不一致,以本通知书为准。

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电话号码: 010-68402306

二〇; 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标题:“外汇局确定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备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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