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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微博)】(记者贺信)刑法修正案草案即将付诸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相关争议仍在进行中。 参与法律修订事业的有关人士向财新记者指出,修订后的刑法第73条含有将纪律委员会的“双规”措施纳入法制轨道的含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双规”曲线入法”

在记者发报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宣布,对修正案草案又做了8个变更。 但是,这8项变更与第73条无关。

该条规定了“指定住所监控居住”的措施,具体复印件如下。

“监视居住在嫌疑人、被告人住处必须执行的住所没有固定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案件犯罪和特别严重的贿赂犯罪,在居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拘留所、专门的审讯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双规”曲线入法”

指定居住的,除不能通知的以外,应当在审计执行后全天候通知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测居住的决策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特别是严重的贿赂犯罪,前述规定中的“居监居”,与纪委办事中的“双规”措施极为相似。 “双规”一词来源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问题予以证明。

通常,对涉嫌贪污的官员的调查,多由纪委调查后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但在实践中,检察尽快介入,与纪委联合办案的情况也很多。

在实际工作中,有嫌疑人突然失踪,家人失踪的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梁惠星说,前述相关内容是纪委对反腐败工作的规范。

参与立法讨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确认。 他还透露,此次刑法修订是在中央政法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实务委员会具体操作调整。

对于“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上述规定将辩护权导向第三十三条。 根据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从最初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 根据修订后的第37条规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会见时不受监听。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双规”曲线入法”

第三十七条并规定了例外情况: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案件犯罪特别是严重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辩护人遇到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纪委在办案中,腐败官员是否利用会见机会串通一气,是极为警惕的事项。 有关人士表示,草案第37条关于律师会见需要侦查机关许可的例外规定,体现了纪委方面的意愿。

据该人士介绍,该条款长期以来反复争论,只有最初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的两个例外,后来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中,经中央纪委背景成员强烈要求,纳入了重大贿赂犯罪。

来自四川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认为,立法不是案情是否方便,而是应该追求法律的价值。 有关部门重点考虑的是应该如何提高侦查能力。

据财新记者介绍,五六年前,当时的中央纪委第一领导在视察南方某省时,向该省纪委书记提出可以探索将“双规”纳入法制轨道的方法。

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议题,此次体现在刑法的修改中,其次有可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

王敏远说,对第73条中存在的问题,他自己也有很多疑问,但立法工作者难以满足理想的法制观念,有时规范一种行为也需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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