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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宣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校车铭牌必须注明本车的车号、车辆所有人、驾驶员、行驶线路、出发时间、停车站及校车铭牌发放单位、比较有效期等事项。 禁止使用没有取得校车招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条例规定,采用校车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要取得校车的录用许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说明,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3)有包括行驶道路、出发时间和停车站在内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了汽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录取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招牌,机动车行驶证上签字校车类型和核定载客人数不批准的,书面证明理由。 条例规定,校车铭牌必须注明本车的车号、车辆所有人、驾驶员、行驶线路、出发时间、停车站及校车铭牌发放单位、比较有效期等事项。 条例规定,取得校车招牌的车辆必须配备统一的校车标识灯和停车指示标识。 校车不载学生在道路上行驶的,不得采用校车标识灯、校车标识灯、停车指示标识。 禁止使用没有取得校车招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另外,取得校车招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被录用为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校车招牌。

标题:“我国确定禁止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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