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88字,读完约1分钟

4月10日,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5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据悉,条例草案部门逐条认真研究了公众意见,并在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许多较大的编辑。 第一,对于难以切实保障附近入学、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接受校车服务。 实际上,有些地方无视学生家长的合理需求,不恰当地拆迁学校问题,条例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该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相关方面的意见。 根据公开提出的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应当保证校车驾驶员持续满足相关要求的意见,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查,校车驾驶员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的审查规定。 根据一点地方和公众意见,增加了省级政府必须结合当地现实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 另外,根据公开意见,就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车辆管理人员的分配、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采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制定了征求意见的稿件。

标题:“校车安全条例规定义务教育学校调整应听家长意见”

地址:http://www.ygfootball.com/ynjj/20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