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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增收后无后续增收计划的,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披露

记者徐锐○编辑艾家静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为者),特别是持股30%以上(含30% )的股东的增收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18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为者的持股行为指导》(以下称为“新指导”)

一般来说,大股东增收行为向市场传播的最直接信号是“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快速发展的前景,认可目前的估值水平”,但在盘点以往的例子中,有点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加息背后为再融资保驾护航、为“小非”减持等深意。

在不同的持股动机下,大股东的动手能力、规模也不同,个别大股东在首次加息后也缩手缩脚,意为“雷声大雨点小”。

此次发布的新指引除了规定“相关股东首次增资行为发生后,继续增资的,应当在首次增资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资计划通知上市公司”外,还规定了相关股东首次增资行为发生后,

不仅如此,相关股东首次增资前公告增资计划的,除按规定披露增资计划外,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最低增资比例或增资金额。

分解者表示,监管部门是为了提高大股东增收的透明度,减少“表演式”增收行为的发生。

另外,新的指针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大股东的增收行为赋予了选择权。

根据新准则第七条,在关联股东增资中,上市公司公开增发、配股、不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产发行等证券发行,或者其发行的可转换企业债券进入转型期等原因,企业发行的股票总数或计算基数发生变动的, 关联股东最迟在上市公司发布关联股票变动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上市公司是否继续本次股票增资计划,并证明应继续执行的增资

“上交所修订规则剑指“作秀式增持””

(上海证券报℉记者徐锐○)

标题:“上交所修订规则剑指“作秀式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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