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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购买的食品“不干净”,要求商家负责,商家大多退货或退换货,针对这一现象,辽宁省工商局最近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厂家,除了客户要求退换货外,还要求10

辽宁省丹东市韩日前在市内某超市购买了“佳梦”牌杏肉280袋,共4袋,共消费7.80元。 回家后,韩国女性在杏仁肉袋里吃了苍蝇。 另一个袋子没有开封,但袋子里能看到头发丝。 韩先生呕吐了。 第二天,韩国妇女向这家超市提出索赔,但商家只同意赔偿成本。 韩国妇女无法接受,向工商部门投诉。 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商家退还韩国女性价款7.80元,给予10倍赔偿78元,精神补偿和车费等补偿114.20元,3项共计200元整。

“食品吃出“异物”客户可索十倍赔偿”

辽宁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客户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这样一来,稍微销售有问题食品的商家只给顾客退款或更换的方法是错误的,逃避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客户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金。 金额是支付的货款的10倍。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购买问题食品,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客户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记者第一桩)

标题:“食品吃出“异物”客户可索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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