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30字,读完约3分钟

拟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

℉记者马婺妤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以下称“保护基金企业”)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现阶段我国建立证券纠纷诉讼外调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保护基金企业已经制定了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方案和调解规则,并征求了相关方面的意见,该方案是中国台湾地区证券纠纷调解机制

“证券纠纷调解方案及规则初步拟定”

专家表示,目前我国采取司法诉讼和行政协调两种方式处理证券纠纷,但国际趋势是,投资者一旦遇到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纠纷,自身权益将受到损害,除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外,还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公正调解,

“证券纠纷调解方案及规则初步拟定”

业内人士认为,从长远来看,建立适当的调节通道,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节约社会价格,不仅符合社会管理方法创新的需要,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从2002年开始关注中国台湾地区的证券纠纷处理机制,在保护基金企业成立后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 保护基金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现阶段,我国建立证券纠纷诉讼外部调查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保护基金企业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保护中心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在保护基金企业现有框架内率先推进投资者与证券企业纠纷调解机制, 时机成熟后,计划将保护基金企业的职能拓展到其他方面,如督促上市公司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归属权、公益诉讼等。

“证券纠纷调解方案及规则初步拟定”

据悉,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制定了《证券投资者和期货交易人保护法》,根据该法规定设立了财团法人机构“证券投资者和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专门行使投资者保护责任。 其首要责任是保护基金的保管运用、证券和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的提供、投资者证券和期货纠纷的中介申请的受理、有助于众多投资者受损的同一证券、期货事件的团体诉讼或团体仲裁、上市上柜企业入股权的行使以及投资者权益的其他业务

“证券纠纷调解方案及规则初步拟定”

我国台湾地区保护中心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者和期货交易者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证券投资者或期货交易者与发行人、证券企业、证券服务机构、期货企业、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结算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募集、发行有价证券或

“证券纠纷调解方案及规则初步拟定”

另外,保护中心根据《证券投资者和期货交易人保护法》的规定,设立专门解决证券投资者或期货交易人民事纠纷案件中介的专门中介委员会。 发生民事纠纷案件纠纷时,投资者可以填写操作申请书向保护中心申请操作。 事情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即操作成立,此时操作委员会将制作操作结果操作书,委托管辖法院审查。 操作案件一经法院审查,具有与民事明确判决相同的效力。 另外,该民事案件被法院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的,在判决明确前,当事人向保护中心申请成立中介所,经法院审定通过的,视为中介所成立时被撤回起诉。

标题:“证券纠纷调解方案及规则初步拟定”

地址:http://www.ygfootball.com/ynjj/183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