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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关于实施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地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质量管理工作,建设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住建部:鼓励地方政府吸引社会资金建保障房”

保障房建立项目库

根据《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迅速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部门,尽快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年度建设任务目标落实到市县,并尽快在各市县开展具体建设项目。 对具备改造条件的铁路、有色、黄金等领域的棚户区,必须统一纳入改造计划。 督促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积极协调,优化考核流程,提高职工效率,抓紧开展新开工项目立项、规划、土地、施工手续处理等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做好项目早期开工建设 关于季节性停工项目,要抓紧恢复工作,加快建设进度。

“住建部:鼓励地方政府吸引社会资金建保障房”

《通知》还要求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开工项目、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建立年度建设计划项目仓库,并于年6月15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年度计划实施中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更新并报告。 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库作为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的重要资料。

“住建部:鼓励地方政府吸引社会资金建保障房”

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

针对民众关心的保障房配套设施建设和工程质量问题,《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优化全年建设项目规划布局,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集中建设的、选址应尽量布局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区,实现给排水、供电、燃气、采暖、消防等设施齐全。 要增加配套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投资完成率,尽快形成比较有效的供给。 向辅助基础设施投入压力较大的地区,必须对中央和省级的辅助资金安排给予倾斜。 必要时,同步建设教育、卫生、文体、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商业设施,加快完善的公共交通系统。

“住建部:鼓励地方政府吸引社会资金建保障房”

《通知》还严格要求各地关闭规划设计、关闭建材供应、关闭施工质量、关闭竣工验收,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流程,完善相关手续,手续不完备、基础设施不完善、不符合入住条件的项目,不得组织检查。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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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社会资金建设保障房

在资金方面,《通知》鼓励地方政府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提高投资完成率。 《通知》确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公共租赁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具体贴息政策,创新财政支持方法,支持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中央补助资金到位后,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资金分解落实或确定为具体建设项目,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住建部:鼓励地方政府吸引社会资金建保障房”

《通知》还指出,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迅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实施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事业的通知》的要求,指导市县进行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测算,合理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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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统计管理新闻的公开

为了更准确地统计住房建设年度目标实现情况,《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配合统计等相关部门,建立统计新闻分解与发布的协调机制,做好统计新闻的分解与发布工作。 《通知》规定,统计开工、基本建设(竣工)以单体工程为单位,开工以计划设计的永久工程正式挖土沟(地基解决或永久打桩)为标准,基本建设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完成主体工程,基本符合录用条件。

“住建部:鼓励地方政府吸引社会资金建保障房”

《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年度计划明确后的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地区及所辖市(地、州、联)的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月开工和基本建设(竣工)情况

标题:“住建部:鼓励地方政府吸引社会资金建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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