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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表了《关于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实施意见》。

新京报(微博)报银监会近日发表《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银领域的实施意见》,要求“不得单独比较民间资本进入银领域设定限制条件和其他附加条件”。

民间资本

支援民间企业的投资金融机构

据悉,该《实施意见》是被称为“新36条”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规定的细分。

《实施意见》指出,民间资本进入银领域遵守与其他资本同等的条件,符合银领域行政许可规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治理结构完整,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 在市场准入的实际业务中,不得分别比较民间资本进入银行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民资进入银领域不单独设限”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青岛新闻网社采访时表示,私募股权投资银领域范围、对象不限,支持私募股权进入商业银行、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托企业、公司集团财务企业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

“民资进入银领域不单独设限”

目前民间资本已经是我国银领域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所占比例分别为42%和54%。

村镇银行

主要持股比例降至15%

为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实施意见》调整了村镇银行主发起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从原来的20%以上降至15%。

据统计,截至年底,在已批准建立的726个村镇银行所有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已经超过82%。

另外,与目前市场上出现的要求将小额信贷企业转为村镇银行的呼声相比,《实施意见》确定,符合规定的小额信贷企业可以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

■声音

温州民营企业代表:我很兴奋

温州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昨天告诉记者,听到这个消息后,他说“很兴奋”,并急忙告诉了有意进入该行业的公司的朋友们。

周德文表示,该《实施意见》与《新36条》不相容,对进一步肯定民间资本进入银领域的合法地位,打破金融垄断,推进民间资本阳光化,真正处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新京报记者沈現青

标题:“民资进入银领域不单独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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