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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河南6月5日电(通讯员张胜彭坤王会)年6月5日,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对河南省新密市米村镇下王村张庄农民杨平安作出依法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说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进行的第一起非法采矿被批准逮捕的案件。

“河南新密农民因无证采矿被检方批捕 系该省首例”

新城市是一个资源型城市,矿产资源遍布全国,探明矿山有25种,煤炭、铝钒土、石灰石、二氧化硅等储量大,品位高,为工业快速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从而为煤炭、耐材、二氧化硅等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现年48岁的杨平安系河南省新密市米村镇下王村张庄农民,中学文化。 近年来,杨平安看到周围的人开采煤矿致富,自己还“生活在贫困线下”,产生了“靠山吃山”的邪念。

“河南新密农民因无证采矿被检方批捕 系该省首例”

河南省新都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年3月初的一天,杨平安找到该村的张永春(在逃),计划挖该村废弃井的煤矿口采煤,获得张永春的回应。 两人约定,杨平安投资27万元,张永春投资20万元,煤矿由杨平安负责经营,张永春无所事事,赚的钱分红,赔了杨平安。 一切齐备后,两人于年3月18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偷偷组织20名工人和挖掘机等其他挖煤工具从地下开始挖煤,截至4月底共挖煤150吨,价值近8万元。 年4月30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逮捕杨安全,但张永春逃亡,日前正在追查中。 两个人挖出来的煤也没卖出去。

“河南新密农民因无证采矿被检方批捕 系该省首例”

河南省新都市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杨平嫌疑人未经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破坏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并据此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新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谷永清表示,近年来,一些地方非法采矿活动猖獗,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周边群众意见较大。 但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是必要的,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非法采矿行为、被责令停止开采后不停止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三个条件。 从实践情况看,由于受到地方保护和个别地方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玩忽职守等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很少对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 而刑法的这一规定本身在执行中就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第一是无证开采行为流动性大,难以发现案件,难以“命令”的行为人可以通过更名、转包等方式逃避制裁,“拒不停止开采”的解释是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需要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存在技术性强、费用高、实际操作困难等问题。

“河南新密农民因无证采矿被检方批捕 系该省首例”

谷永清表示,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素中“被责令停止开采后,拒绝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改为“情节严重”,在打击这类犯罪时进一步提高了刑法规定的可操作性 在本案中,杨安嫌疑人未经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共挖出煤炭150吨,价值近8万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 因为这种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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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编制是:“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经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计划矿区,擅自开采对国民经济重要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的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进行保护性开采。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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