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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重庆晚报记者获悉,我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企业贷款利率管理的通知》,对小额贷款企业贷款利率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直接或间接、公开或变相发行高利贷的行为将受到严格处理。

“重庆规定小贷企业利率不得高于基准利率4倍”

《通知》规定,各小额贷款企业的自营贷款利率和接受的委托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阶段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 也就是说,以目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31%计算,市民向市内小额贷款企业贷款,一年期贷款利率不得超过25.24%。

“重庆规定小贷企业利率不得高于基准利率4倍”

贷款利息分利息和费用(与利息类收款同下)两部分收取时,其利息和费用之和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阶段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通知》还规定,各小额贷款企业执行的贷款利率应当根据公开透明性,在贷款合同和合同中注明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小额贷款企业不得利用不合理的计算利息和加罚办法,变更贷款利率除贷款利率外,还通过本公司及其股东等相关人员向贷款客户收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费用。 不得借发放贷款之机,向顾客接受其他金融服务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隐蔽方法在账本外收取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

“重庆规定小贷企业利率不得高于基准利率4倍”

重庆晚报记者张彬

标题:“重庆规定小贷企业利率不得高于基准利率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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