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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德一审于去年9月6日,开庭不到30分钟,原告不同意提交的证据和追加的索赔额,法院宣布休庭。

【财新网(微博)】(记者杨璐)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定于11月2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该案代理律师张远忠已受理约70名中小投资者向黄光裕的索赔,单件索赔金额达40多万元。

张远忠律师向财新记者表示:“本周将再次开庭审理,希望法院能够展示在举证期我们向法庭提交的两个对本案非常重要的证据。 一个是黄光裕内幕交易的股票账户明细,通过与股东账户的比对,说明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与股价移动的因果关系。 另一份是法庭对股东损失的鉴定报告。 ”。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定于22日再次开庭”

张远忠说:“根据民事诉讼法一审审判时间最长6个月的规定,本案已经大大超过了审判时间长度。” 该案于年9月21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一审于年9月6日,开庭不到30分钟,原告不同意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和追加的索赔额,法院宣布休庭。

根据该诉状,2007年4月,中关村计划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企业进行资产置换,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董事和鹏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这一重大资产置换的运营和决策。

在该新闻公告之前,黄光裕下令他人借用龙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直接控制其。 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黄光裕采用以上龙某、王某等6人股票账户,累计认购中关村股份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9310万余元。 截至6月28日,截至该新闻公告日,上述6人股票账户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定于22日再次开庭”

起诉书显示,原告善意出售股份的行为与黄光裕等认购股份的行为同时为逆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3款,“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定于22日再次开庭”

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社会瞩目的黄光裕案,判处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受贿罪、3罪并维持监禁14年和罚款8亿元,妻子杜鹃因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3年6个月起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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