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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3年审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草案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保险企业适用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已有14年没有修订,规定副本已经严重滞后,成为保险企业拒绝赔偿、约束金融客户权利的工具

“给付规定滞后成拒赔利器 能否获赔凭运气”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了解到,朝阳法院已经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编制新的比例表或修订现行的比例表。

年9月,郝先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北京分企业投保“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是本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 同年11月,郝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脾脏被切除,经司法鉴定,构成8级残疾。 邓先生提出了请求,但被拒绝了。 邓先生向法院申诉后,法官多次主持调解,生命北京分企业同意通融赔偿请求,最终付给邓先生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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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受意外伤害的被保险人中,郝先生很幸运。 因为如果保险企业不同意调解,法院只能按照合同约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朝阳法院的法官解释说。

经调查,朝阳法院认为,此类案件争议集中在原告受到的损害是否属于请求范围上,保险企业也以原告的残疾程度不符合保险合同所附比例表为由拒绝赔偿。 数据显示,在过去三年朝阳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约70%的案件因保险企业未得到调解而被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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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官还介绍说,根据财务会计的不同时间段,保险企业的态度往往不同,最终能否领取保险赔偿金要看“运气”。 在财务核算比较宽松的时间段,保险企业容易接受调解,容易给予救助性赔偿金。 否则,不容易得到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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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表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制定,保监会成立后,发布《关于继续录用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确定了各保险企业申报的险种条款和新签注业务条款中的伤残程度定义和保险金给付比例,仍按比例表执行 比例表就残疾等级、残疾程度分为7级34项。 记者观察到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肢体残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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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针对现代职业风险和活动以外的危险增加,比例表14年未修订,文案来得太晚,其中关于最高支付比例的规定也只是大致。 法官介绍说:“没有发现脏器摘除、皮肤烧伤等符合比例表的项目。”骨折后部分活动功能受到限制而产生障碍的也没有列入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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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朝阳法院向保监会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尽快制定新的比例表,或者大幅修改,使之与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身损害状况对接,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比例。 黄洁(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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