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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及其管理

满足旅行社经营规模扩大、网络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2009年实施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放开,旅行社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不受地域和数量的限制设立分支机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分支机构大多不在地区,不如成立公司。 另外,城市里也没有。 一些旅行社为了快速扩大经营网络和规模,在不同地区和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数量很多。 从法规规定看,《条例》规定,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其经营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设立公司承担。 因此,成立公司,如何管理数量大、地域跨度大的分支机构,加强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管,确保分支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开展经营成为了关键和课题。 现实情况是,分公司除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外,还具有独立的财务、人事,可以与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独立开展海外旅游业务。 成立公司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全面监控和管理分公司的财务、人事、经营等。 否则,各业务节点都有经营管理风险。

“出境游旅行社面临经营管理风险”

对于大旅行社来说,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多年积累的分公司管理经验,可以比较有效地管理分公司。 但是,对一些新兴大中型出境公司来说,盲目快速扩张,不仅会对资金形成很大的压力,在管理上也造成很大困难,容易出现设立公司治理不及时、不就位的情况,给设立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设立公司违法违规

“出境游旅行社面临经营管理风险”

二、加盟形式设立分公司

这个方法可能风险很大。 根据《条例》的规定,海外旅行社可以设立两个分支机构。 一个是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公司,增加质量保证金5万元。 这种分公司的首要作用是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或者承担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团队的地接任务,子公司人员基本上是设立公司任命的,质量保证金也是设立公司保存的。 另一家分公司经营海外旅游业务,可以增资35万质量保证金,除非是独立法人外,分公司享有与设立公司同等的业务经营权。 处理了设立多家分公司的投资问题,一些海外旅行社采取了加盟的形式。 即一般旅行社加入海外旅行社的分支机构,应增资的质量保证金由加盟公司出,加盟公司成为分支机构后,可以以海外旅行社的名义开展海外旅游业务,并按照约定向总公司缴纳管理费用或分利润。

“出境游旅行社面临经营管理风险”

加盟式分公司出现的理由有两个。 一是观察到普通旅行社缴纳分公司质量保证金少,经营权限与国外旅游旅行社的优点相同。 二是境外旅行社不仅可以处理投资问题,还可以从分公司获得管理费和利润。 加盟时通常为了应对执法检查,会要求分公司的第一负责人和成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从表面上看,分公司负责人为出境公司正式员工,在出境公司质量保证金账户新增35万元,符合《条例》的规定。 事实上,加盟式分社会给成立公司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一是分社工作人员缺乏经营环境旅游业务经验,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容易发生业务操作失误和违规行为,给成立公司带来了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 二分社负责人的关注点和总公司不一致,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背着旅行社开展经营活动,或者违法违规经营。

“出境游旅行社面临经营管理风险”

三、服务基地及其管理

根据《条例》的规定,服务网点是旅行社为扩大招商范围和能力,为游客提供应聘和相关咨询服务而设立的旅游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招商、咨询以外的活动。 但是,执法检查发现,许多服务网点在旅行社的许可或默许下,开展招商咨询以外的经营活动。 有些旅行社以承包委托形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旅行社业务,实质上是租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通过采用这种承包挂靠的方法设立服务网点,旅行社可以获得挂靠费的收入,而无需投入或经营。 根据《条例》,旅行社需要对服务网点人员的招聘、经营管理等负责。 这些承包部门就像地雷一样,不知道何时何地会发生经营和服务质量问题,旅游社会将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甚至行政处罚。 旅行社以承包的委托方式许可或者默许服务网点开展招商、咨询以外的经营行为的,《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可以给予五十万元罚款,并可以吊销情节严重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出境游旅行社面临经营管理风险”

四、与合同无关的同行操作

根据《条例》,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注明地接社消息的旅游团,必须征得游客同意。 目前,中国出境旅游市场的旅游团比较普遍,业内被称为同领域的业务。 也就是说,一些拥有产品的旅行社并不直接面对游客的招揽,而是其他旅行社招揽游客,与游客签订合同后,由拥有资源和产品的旅行社操作。 同行操作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管理的资源差异和市场分工的需要。 开发海外旅游产品,要求旅行社了解一定的外语人才和海外旅游资源,特别是具有快速发展海外伙伴的能力。 现有的1500家境外旅行社中,只有少数能开发境外旅游产品,他们拥有多年的境外旅游业务经验或具有机票、船票、境外资源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垄断地位。 拥有这些产品的旅行社出于人力、资金等原因,专注于组织出境活动,开展同领域的业务,不直接吸引游客,而是交给其他旅行社。 因此,国外旅行社之间、国外旅行社和国外旅行社以外的旅行社之间的同行操作,成为国外旅游市场常见的操作模式。 同行操作与委托代理不同,后者由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招商,如果是受托公司的名义,合同中必须注明游客购买的是委托公司的产品。 同行与游客签订合同的是负责招商的旅行社,游客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别的旅行社的产品,拥有产品的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一旦发生旅游纠纷,游客向签订合同的旅行社投诉,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向拥有产品的旅行社投诉,将严重影响旅游纠纷的解决效果和效率。 另一个同行操作带来的问题是,如果发生旅游质量问题或者需要依法处罚集团公司,同行操作涉及的两家旅行社以对方为集团公司,依据分别是合同和实际操作。 (文/黄海亮)

“出境游旅行社面临经营管理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标题:“出境游旅行社面临经营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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