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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法》将实施。 作为业内人士,我也表示:“大家都很关注自己的旅行权益。 而且,不要忘记导游的生存状态和权益。”

旅行社没有养导游。 这是业界公开的规则。 很多导游是不被旅行社雇佣的自由职业者,有团就拿来,没有团就休息。 这是导游工作的真实写照,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甚至没有基本的社会保险。 这种不稳定的雇佣关系常常是各种旅游纠纷的直接原因。 虽然旅游法对旅游经理的时间和临时招聘导游规定了相应的规定,但从价格的角度看,越来越多的旅行社倾向于选择临时招聘导游的方法。 如何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我认为一旦旅行社的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就必须强制安排相应数量的导游。 这将极大地保护导游的合法权益。

“导游不应成为被《旅游法》遗忘的角落”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不得另行安排收费的旅游项目。 这也是公众最关注的焦点,一般解释为今后旅行社将无法安排来店和加分项。 但在该条后面,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有旅游者要求,不影响其他旅游者日程安排的除外。 我想大家应该走出这样的误区。 进店购物是旅行的万恶之源。 其实,购物和参观景点、享受美食一样,是旅游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完全踢出购物是不科学的。 例如,杭州的茶叶世界闻名,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向中外游客介绍绿茶炒菜的技术,科学吸引他们购买也是导游工作的一部分。 既然法律允许在协商一致的状态下进店和积分,那么导游拿回扣在法律上也应该有确定的定性。 国际上,导游的这部分收入被称为佣金,是领域的惯例,也包含在合法收入的范畴内。 在我国现阶段,这是导游收入的首要来源。 如何将回扣从灰色地带转移到阳光下,有更细化的规定,应该纳入更有效的监管之中。

“导游不应成为被《旅游法》遗忘的角落”

黄金周快到了,全国的导游又要忙起来了。 别忘了大家都在休假。 而且,成千上万的导游还在工作第一线奋斗。 正如许多节日坚守岗位的人一样,导游也是节日中最可爱的人,导游的工作也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

标题:“导游不应成为被《旅游法》遗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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